三)进沪企业承揽新的任务,原登记信息不能满足需求的,应到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充登记备案。 六、进沪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从实际发生变更7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驻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础信息登记或项目备案信息变更。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原则上不得变更。政府和国有投资为主体的项目,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能履职确需变更的,应由施工(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办理信息变更。上述变更人员至原合同工期满之日止,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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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苗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一批的工作人员,诚恳待人,实在办事的优良作风,不但熟练掌握业务领域范围内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良好的业务运做能力,同时还依托建筑行业的良好的人脉关系,聘请了的专业人士及有良好背景的,为企业施工备案办理过程中的材料申报,人员等业务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我们是专业的代理机构,是一家以利用有效资源及社会良好关系,为企业代办建筑类备案、简化条件、缩短时间,、节省费用。,并成功代理了多家建筑企业的新办和备案业务,获得一致好评。已成功帮助数千家企业解除疑难,赢得了客户的一致认可和好评,,获得客户和我们的双赢。希望能和您达成合作,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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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的开放,外省建设工程企业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日益增多。为贯彻住房上海市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精神,加强外省建设工程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资料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 书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复印件
6、法人委托在沪负责人身份 复印件
7、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 (近一个月)
8、驻沪办公地址的相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复印件)如无可提供
9、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复印件
七、加强对进沪企业信用的动态管理,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统一纳入上海市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考核,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和奖惩。 八、进沪企业或人员在我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备案三至九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且一年之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人员信息登记备案: (一)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或企业在一年内有围标、串标行为; (二)企业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的; (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企业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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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进沪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称“进沪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外、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在我市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 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进沪企业备案统一纳入上海市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登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到及时办理、信息公开、监管到位。 三、进沪企业登记备案,分为基础信息登记和项目登记两部分,实行先登记后备案。 进沪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前(在沪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在沪分支机构手续后),需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驻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基础信息登记,然后备案。 进沪企业中标后或签订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合同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然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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