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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对进沪企业信用的动态管理,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统一纳入上海市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考核,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和奖惩。 八、进沪企业或人员在我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备案三至九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且一年之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人员信息登记备案: (一)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或企业在一年内有围标、串标行为; (二)企业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的; (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企业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情形的。

一、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进沪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称“进沪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外、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在我市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 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进沪企业备案统一纳入上海市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登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到及时办理、信息公开、监管到位。 三、进沪企业登记备案,分为基础信息登记和项目登记两部分,实行先登记后备案。 进沪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前(在沪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在沪分支机构手续后),需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驻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基础信息登记,然后备案。 进沪企业中标后或签订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合同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然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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